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八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肆萬零貳佰壹拾捌元│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00000000│││限公司乙○○│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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