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6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劉佩聰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黃雀雲
       許士全
       許士珍
       許家銘
       許家福
       許庭瑀
       許秀蘭
      廖 許金花
       許美雲
       黃振書
       黃菁菁
       黃郁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許士全、許士珍、 廖許金花 、許美雲應就訴外人 許士禎 所遺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就被繼承人 許黃墜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
方法如附表二所示依照被告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
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黃雀雲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4萬
201元及利息,原告業取得執行名義,而被告黃雀雲因繼承
被繼承人許黃墜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然與其他被告為公同共
有,迄未就不動產為分割協議,被告黃雀雲怠為行使權利分
割不動產,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被告黃雀雲訴請分割遺產,
訴外人許士禎於被繼承人許黃墜死亡後死亡,無配偶子嗣且
父母親死亡,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其兄弟姊妹被告許士全、
許士珍、廖許金花、許美雲繼承應繼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
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繼承人許黃墜戶籍謄本、訴外人許士禎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
第7370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附表一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
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
分割遺產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曉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合計265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