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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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林溪岸 即揚洲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