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16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雄簡聲字第14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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