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2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張玉鴻廖張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 岡小字 第2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6
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96
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6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契約書、債權移轉證
明書、債務人繳款明細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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