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30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
送機關以民國97年5月26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70010578號移
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5月21日下午16時2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號春陽旅社17室。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客 盧信榮 於警詢
中證述相符。
㈡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