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建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9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30日下午3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單
月帳務資料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