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聲請人 王麗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依屏 、 林益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