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BDULALE
男所持馬來西在台無固定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 律師
周武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BDULALEEMBINSYEDBUHARI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ABDULALEEMBINSYEDBUHARI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案件,前於民國96年10月2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及綜合全案卷證而為審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黃翊哲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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