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4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9,
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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