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程昱菁 律師被告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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