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 金福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賴俊宏┌────────────────────────────┐│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金福城│台北北│107年9月27日│680,000元│J0000000││││門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