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王宜涵 代理人 張雅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127│├──┼──────────┼──────────┼──┼──┤│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