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3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459號原告 曾素葳
郭純慈 被告 朱胤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9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