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所明定,本件聲請狀未蓋聲請人之印章,其程式顯未合法,請具狀補正之,並提出更正後繕本3份。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乙○○」抑或為「 潘婉茹 」?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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