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丁○○連帶清償債務,惟依聲請狀所附借據,丁○○為普通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其連帶清償,有何依據?應予釋明,或更正依普通保證人之規定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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