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33號聲請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代理人 張賢政 受安置人A(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法定代理人B(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受安置人A安置期間部分「自民國100年6月19日起至100年9月18日止」之記載,均更正為「自民國100年9月19日起至100年12月18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受安置人A安置期間部分「自民國100年6月19日起至100年9月18日止」之記載,應係「自民國100年9月19日起至100年12月18日止」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