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俊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俊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俊哲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㈠受刑人朱俊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而與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雖曾經附表備註欄
所示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惟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本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相近、侵害法益之異同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並在上開外部性(即13年4月)及內部性(即6年6月)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
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判5次)有期徒刑1年(判5次)犯罪日期107年3月22日107年2月22日107年3月22日107年5月9日107年5月15日107年10月13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20日107年10月10日107年10月12日107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66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510至1516、1737號、108年度偵字第1880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510至1516、1737號、108年度偵字第188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原簡字第65號109年度審原訴緝字第5號109年度審原訴緝字第5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1日109年7月10日109年7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1日109年8月25日109年8月25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判3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判5次)犯罪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3月2日107年3月7日107年5月14日107年3月9日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4日107年3月11日107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73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37、1738、1826、1827、182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37、1738、1826、1827、18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66號110年度審原訴緝字第3號110年度審原訴緝字第3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2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8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判2次)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0日108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37、1738、1826、1827、182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737、1738、1826、1827、182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原訴緝字第3號110年度審原訴緝字第3號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20日110年12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1年1月20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8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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