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0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4月19日所為再審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9號)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范乃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