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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