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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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請人劉㤢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澄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執前詞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然因聲請人未依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有前述民事裁定可稽,可認該訴訟繫屬業已消滅。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