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健國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健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健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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