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盟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盟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盟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6年2月23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接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7月16日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53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