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 林佳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祝語萱附表:
一、陳報現住居所(澎湖及臺中)地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9年6月30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三、提出聲請人之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110、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其自110年4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四、聲請人於何時請領勞保老年給付?金額為何?請領後之用途?若有用於清償債務,請提出清償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之郵局存摺明細有110年10月12日退貨物稅8筆,共計新臺幣14,400元,請說明退稅原因。
七、聲請人陳稱其子女每月給付聲請人5,000元之扶養費用,是聲請人應提出其子女付扶養費相關證明。另並應陳報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並提出各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
八、請提出聲請人歷年全部國民年金保險投保資料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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