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7號聲明人 潘智明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潘豐茂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 潘文達 、母親 張阿里 分別於97年1月16日、111年7月4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潘豐茂於111年7月28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潘豐茂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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