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原告 盧淑美 被告國立中山大學代表人 楊弘敦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
蘇吉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7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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