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57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珠 被告白鹿洞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曉茵 被告 陳茂雄 被告 楊貴美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白鹿洞實業有限公司、陳曉茵、陳茂雄、楊貴美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白鹿洞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以被告陳曉茵、陳茂雄、楊貴美等人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9年12月30日起,先後向原告借取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之款項(借款本金、起訖日及約定利率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分期清償,如未按期清償,上開分期債務即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繳付各該積欠之本金及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白鹿洞實業有限公司102年6月30日最後繳息日後,即均未再按期繳交各該分期款項,屢經原告向被告白鹿洞實業有限公司催討,均未獲置理,迄今尚有如附表二所示本金78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上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8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上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確認表、撥款申請書、債務明細附表、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為證,已堪信為真實。又被告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均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自均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當堪採信。從而,原告依上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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