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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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原告 李明展

被告 陳秉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53、2496、2497、3164號)及追加起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8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70號、第739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65、13267號),暨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69號、第10949、11505號、第15339號、第14373、14534、15753號、第16169、16236、17144號、第17658號、第18313、19138、19428號、第20739號、第21560號、第25268號、112年度偵字第687號、第4529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50、4591、4650號、第6308、6560號、第6798、7157號、第866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70號、第6073號、第763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60、10988號、第12265、13267號),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8號、第249號、第352號、第354號、第363號案件審理時,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怡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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