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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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23號原告 謝政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主張其於106年間起已入監執行迄今,原處分認定原告於110年12月27日之違規事實顯屬有誤之實體理由部分,雖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顯示原告於106年間迄今均在監所執行之情事,惟本件既因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本件礙難審酌其實體理由部分,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