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本件原告與被告 陳惠昇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