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筆毅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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