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07號聲請人詹秉宏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權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本票提示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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