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 鄭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進益 等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