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職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七○號
上訴人 江孋庭 即江麗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律師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刑事判決,應對江孋庭(即 江麗美 )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江孋庭(即江麗美)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交由台北法院郵局以掛號郵寄向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十二樓上訴人之居所送達,茲據覆稱原址查無其人,無從送達而退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本院再交由同郵局以掛號郵寄改向台中市○○區○○○街○○○號五樓之三上訴人之原住所送達,亦據復稱查無其人無從送達而繳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到院,該江孋庭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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