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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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2號上訴人 余富裕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蔡其展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姓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
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富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余富裕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已親自收受本案判決正本,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刑事案件查詢單在卷可考,依上揭所述,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即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王筆毅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