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曉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理人 劉育儒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明錡 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足綿
張崇陽 高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曉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89號裁定免責,並因債權人未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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