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原告丙○○被告東方大鎮A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