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結夥三人攜帶凶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故買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結夥三人攜帶凶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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