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856號

原告 張森洲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中 律師

被告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應欽

訴訟代理人 鍾玟忻

黃美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提出民事補充答辯狀,主張原告之本件請求已罹於時效,而此部分未經原告表示意見,故本件尚有證據待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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