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856號
原告 張森洲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中 律師
被告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應欽
訴訟代理人 鍾玟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提出民事補充答辯狀,主張原告之本件請求已罹於時效,而此部分未經原告表示意見,故本件尚有證據待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