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08號

原告 唐肇澧

訴訟代理人 陳曉燕

唐銘胃

被告 吳永杉

蕭茹丹

蕭清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嗣原告於110年10月1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10年10月8日以110年度新救字第8號裁定聲請駁回,所提抗告亦經本院110年度簡抗字第1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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