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文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葵蓉 間請求履行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8,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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