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750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毅軒

温弘誌

被告安全蛋品有限公司(即車號000-0000之車主)

法定代理人 高嘉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9月7日下午4時08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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