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51號

原告 吳正轅

被告麗湖山莊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鄒建皇

訴訟代理人 林和萍

王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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