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50號
原告 余光明
被告 邱朝木
邱秀琴 (即簡明弘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簡明弘於本件訴訟繫屬後死亡,其部分法定繼承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尚待調查是否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並令其承受訴訟,故應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