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50號

原告 余光明

被告 邱朝木

簡煙山 (即 簡明弘 之承受訴訟人)

邱秀琴 (即簡明弘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告簡明弘於本件訴訟繫屬後死亡,其部分法定繼承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尚待調查是否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並令其承受訴訟,故應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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