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勞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黃進益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賴俊卿 即柴喜甕仔雞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本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6,803元,應徵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許旭聖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