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5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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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5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5821號聲請人寶坤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三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附表:96年度票字第458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001│95年8月7日│691,950元│96年1月28日│96年1月28日│BA0000000│├──┼──────┼─────────┼──────┼──────┼──────┤│002│95年8月16日│293,055元│96年1月28日│96年1月28日│BA0000000│├──┼──────┼─────────┼──────┼──────┼──────┤│003│95年9月6日│532,350元│96年1月28日│96年1月28日│BA0000000│├──┼──────┼─────────┼──────┼──────┼──────┤│004│95年9月6日│637,613元│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BA0000000│├──┼──────┼─────────┼──────┼──────┼──────┤│005│95年9月18日│334,950元│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BA0000000│├──┼──────┼─────────┼──────┼──────┼──────┤│006│95年10月16日│204,750元│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BA0000000│├──┼──────┼─────────┼──────┼──────┼──────┤│007│95年10月26日│232,680元│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BA0000000│├──┼──────┼─────────┼──────┼──────┼──────┤│008│95年10月16日│1,039,500元│96年3月28日│96年3月28日│BA0000000│├──┼──────┼─────────┼──────┼──────┼──────┤│009│95年11月16日│31,500元│95年12月28日│95年12月28日│BA0000000│├──┼──────┼─────────┼──────┼──────┼──────┤│010│95年12月6日│152,250元│96年3月28日│96年3月28日│BA0000000│├──┼──────┼─────────┼──────┼──────┼──────┤│011│95年11月16日│415,485元│96年4月28日│96年4月28日│BA0000000│├──┼──────┼─────────┼──────┼──────┼──────┤│012│95年11月16日│481,740元│96年4月28日│96年4月28日│BA0000000│├──┼──────┼─────────┼──────┼──────┼──────┤│013│95年11月16日│585,900元│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BA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