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8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等2人因94年度訴字第13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