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連續幫助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連續施打毒品(附表編號2)及連續幫助販賣毒品(附表編號1)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6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連續施打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
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