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日亞數位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維剛 送達代收人 盧之耘 律師被告 趙凱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6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