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啟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啟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啟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0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2月23日法矯司字第100010226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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